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什么法律范畴?
我想知道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件事在法律上是属于什么范畴。我搞不明白法律的修改还会有不同分类,就想具体了解下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这种情况到底属于哪种法律类型,是程序法、实体法,还是其他的,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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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什么法,我们需要先了解不同类型法律的定义。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法律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实体法,它规定了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以及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各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义务和责任。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质上是对这些实体权利义务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实体法范畴。 其次,从法律的效力和制定主体等方面划分,法律又有根本法和普通法之分。根本法即宪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普通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效力低于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普通法律。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在普通法律层面进行的修订,并不涉及宪法层面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循的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属于普通法的范畴。 综上所述,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实体法和普通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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