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首先,优先承租权的存在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要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这是产生优先承租权的基础,如果原本的租赁关系不合法或者无效,那承租人就谈不上优先承租权。比如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且无法证明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等情况。
二是租赁期届满之后,原出租人有意愿继续出租房屋。要是出租人打算收回房屋自己使用,或者不再对外出租了,原承租人就没有优先承租权。
三是要满足同等条件。这里的同等条件,通常是指和其他潜在承租人相比,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条件基本相同。例如,新的承租人提出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那原承租人也得能做到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等类似情况,才符合同等条件。
四是要在合理期限内主张优先承租权。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个合理期限具体是多久,但如果承租人一直不表明续租意向,等出租人已经和其他人达成租赁意向了才主张,可能就会有问题。
另外,如果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应当赔偿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相应损失,像承租人因丧失继续承租房屋机会搬离原租赁房屋而支出的搬迁费、交通费、劳务费,房屋市场价格上涨产生的租金差价损失、停业损失等。
相关概念:
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
同等条件:通常指与其他潜在承租人相比,在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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