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证遗嘱被撤销后受遗赠人是否还享有受遗赠权?

我之前是一份公证遗嘱的受遗赠人,可最近这份公证遗嘱被撤销了。我不太清楚现在自己还能不能按照原来遗嘱的内容接受遗赠,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公证遗嘱被撤销后,我作为受遗赠人还有没有受遗赠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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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赠权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探讨公证遗嘱被撤销后受遗赠人是否享有受遗赠权,我们首先需要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遗赠则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受遗赠人就是接受遗赠的人。 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遗嘱人有权对自己所立的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变更。 当公证遗嘱被撤销后,该遗嘱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受遗赠人不能依据已被撤销的公证遗嘱来主张受遗赠权。因为遗嘱的撤销使得原来基于该遗嘱所赋予受遗赠人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 如果遗嘱人撤销公证遗嘱后没有再立新的遗嘱,那么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公证遗嘱被撤销后,受遗赠人通常不再享有基于该公证遗嘱的受遗赠权,遗产的分配将按照新的遗嘱(如果有)或者法定继承的规则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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