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动产质权人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我把自己的一些动产质押给别人了,现在那个人作为质权人,我不太清楚他具体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我担心他做出一些损害我权益的行为,所以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动产质权人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又需要履行什么样的义务,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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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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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动产质权人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我们来看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第一,占有质物的权利。质权的成立和存续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这就好比您把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了债权人,债权人就可以合法地占有这辆汽车,直到您还清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权利。 第二,孳息收取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比如质押的母牛生下的小牛就是天然孳息,质押的存款产生的利息就是法定孳息。不过,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第三,质权的保全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第四,优先受偿权。这是质权人最核心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主张债权时,质权人可以先就质押财产的价值获得清偿。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接下来,我们再说说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第一,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质权人占有质押的珍贵字画,就需要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如合适的存放环境等,如果因为质权人保管不当导致字画损坏,质权人就要进行赔偿。这一义务在《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 第二,返还质物的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当债务得到清偿后,质权人的质权消灭,此时就应当将质物归还给债务人或者出质人。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总之,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其目的是在保障质权人债权实现的同时,也保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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