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首先是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有一些合理的理由来拒绝履行债务,比如债务已经履行、债务未到期、债务存在瑕疵等,那么这些理由同样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例如,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约定的付款时间还未到,此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付款,次债务人就可以以债务未到期为由进行抗辩。 其次是抵销权。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该债权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可以抵销的情形。比如,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有一笔到期债权,而债权人又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就可以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债权人代位主张的债权进行抵销。 再者是程序权利。次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与其他诉讼当事人相同的基本程序权利,如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权要求由公正的审判人员来审理案件,在法庭上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 另外,次债务人还享有知情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有权知晓债权人的身份、代位权的行使依据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情况等。只有了解这些信息,次债务人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代位权的成立。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次债务人可以要求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总之,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合法途径加以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