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有什么作用?


在看守所里,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它们在法律上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分别介绍它们的定义、作用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般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在看守所的人员有一般立功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例如,原本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因为有一般立功表现,可能会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重大立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这里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会大幅减轻处罚,甚至可能免除处罚。比如,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会减为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免除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无论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对于在看守所的人员来说都有着积极的法律意义,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