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需要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讯问过程合法、公正。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讯问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而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讯问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单个侦查人员可能出现的主观偏见或违法行为,同时也能起到相互监督和协作的作用。 其次,关于讯问的地点。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样规定是为了规范讯问的地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避免在不恰当的场所进行讯问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再者,关于讯问的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是为了防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时间的疲劳讯问,保障其基本的人身权利和生理需求。 另外,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同时,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最后,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为了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合法有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以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