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录像仪的使用规则是什么?
我之前遇到警察执法,看到他们用了执法录像仪。我很好奇,想知道警察在使用执法录像仪的时候有没有什么规则?比如什么时候必须开,录像保存多久之类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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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录像仪的使用规则是为了规范执法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固定证据等而设立的。 首先,在开启使用方面,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对于以下几种情形,警察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是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是当场盘问、检查;三是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是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是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这意味着在这些常见的执法场景中,警察有义务开启执法录像仪记录执法过程。 其次,在录制过程中,警察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如果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再者,关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一是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二是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三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四是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同时,未经批准,不得越权调用、拷贝、传播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本单位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调阅、复制其他单位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录制单位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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