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刑事案件中,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定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法庭决定推迟审理的一种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首先,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情况。比如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关键证人,其证言对案件事实认定非常重要,或者找到了新的物证,这些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此时就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以便获取这些新的证据。 其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这是因为在庭审过程中,可能发现一些证据存在漏洞或者不充分的地方,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检察机关可以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庭会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最后,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合理的回避申请,导致当前审判人员无法继续进行审判,那么法庭就可能会决定延期审理。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延期审理在时间方面的一些限制和相关规定。 相关概念: 延期审理: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因出现特定情形影响审判正常进行,法庭决定推迟审理的制度。 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因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