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山林土地归属权是怎样规定的?
我家在农村,有一片山林和一些土地。最近村里有人对我家使用的山林土地提出异议,说归属权有问题。我不太清楚农村山林土地归属权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归集体还是个人呢?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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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山林土地归属权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就从根本大法层面明确了农村山林土地大部分是归集体所有的性质。也就是说,农村的山林土地在一般情况下,其所有权主体是村集体,而不是个人。 在实际的使用和管理中,国家为了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合理开发利用山林土地资源,会通过承包经营等方式赋予农民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山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对山林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农民可以在承包的山林里种植树木,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等,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对于山林土地的权属确定,通常会有相关的权属证书来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农村山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等权利也纳入登记范围。通过不动产登记,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权利范围等信息,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山林土地归属权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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