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是否允许不违规搭售但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我在购物时遇到商家搭售商品的情况,说这是正常操作不违规。我不太清楚工商总局对于搭售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只要不违规的搭售就可以,但不能损害我们消费者权益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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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搭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工商总局确实秉持允许不违规搭售但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就意味着,如果商家的搭售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那么就是不合法的。 例如,商家在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时,强制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另一商品,而消费者本身并不需要该搭售商品,这种情况就属于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违规的。 然而,如果商家的搭售行为是在消费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且搭售的商品和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价格合理等情况,不损害消费者的其他权益,那么这种搭售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允许的。比如,商家推出套餐组合,将相关联的商品以优惠的价格组合销售,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选择是否购买该套餐,这种搭售就是相对合理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搭售行为有所规范。该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果商家的搭售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样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总之,商家在进行搭售时,必须要保证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同时也要遵守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消费者在遇到搭售问题时,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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