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学生滑雪,学生撞伤他人学校如何承担责任?


在学校组织学生滑雪,学生撞伤他人的情况下,学校责任的承担需要依据具体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学校责任的判定,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教育职责,指的是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滑雪活动中,学校应该在活动前向学生讲解滑雪的安全知识、规则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内容。比如,告知学生如何正确使用滑雪装备,在滑雪过程中要注意的安全事项等。管理职责则是指学校要在活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学校要安排足够数量的老师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如果学校没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就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部分责任,也可能是全部责任,具体要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假如学校没有进行任何安全教育,且现场监管缺失,导致学生撞伤他人,学校可能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但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只是因为学生自身的突发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学校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如果学生撞伤他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其他学生的故意推搡等,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学校在组织学生滑雪等活动时,要充分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