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二婚有个孩子但不幸福,是否应该离婚?

我二婚了,和现在的伴侣有一个孩子。可婚后生活很不幸福,每天都过得很压抑。想离婚又担心孩子受影响,不离婚自己又痛苦。我现在很纠结,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情况能不能离婚,离婚要考虑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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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从法律角度来讲,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也就是说,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是可以选择离婚的。对于二婚有孩子且感觉不幸福是否应该离婚,这更多是一个情感与生活层面的抉择,但在法律上给予了人们自主决定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决定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也需要妥善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是否要离婚最终还是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慎重考虑,若真的走到离婚这一步,也要依法保障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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