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商品粮冒充种子但没造成损失会被判刑吗


在探讨用商品粮冒充种子但没造成损失是否会被判刑这个问题时,我们要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或者以假种子冒充真种子的行为。这里的“假种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包括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而“不合格种子”则是指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条来看,判刑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如果用商品粮冒充种子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理论上不符合该罪名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入罪标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就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所以,即使没有造成损失,这种用商品粮冒充种子的行为仍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比如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许可证以及罚款等。而是否会被判刑,关键在于是否使生产遭受了较大损失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执法部门认为其行为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其他因素,也可能会通过其他法律条款来进行处理,但单纯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这个罪名来说,没有造成损失通常不符合判刑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