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种子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
在农业生产中,有时候会遇到一些不良商家生产伪劣种子的情况,这给农民朋友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生产伪劣种子这种行为,具体是怎么规定刑事责任的,不同的情节又分别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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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承担,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确定,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具体如下: 如果生产假种子,或者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这里的“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是指因为使用了伪劣种子,导致农作物产量明显减少、质量显著下降等情况。 若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重大损失”通常意味着农作物大面积减产、质量严重恶化,给农业生产带来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等情形。 要是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特别重大损失”一般是指造成农作物绝收、引发严重的农业灾害等极其严重的后果。 另外,如果是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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