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和受贿共犯有哪些区别?


介绍贿赂和受贿共犯确实是容易让人混淆的两个法律概念。 首先来说说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有人明知行贿人有行贿的想法,或者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的意图,然后在两者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让行贿和受贿这件事能够实现。不过要构成这个罪,得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行,达到这个程度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再说说受贿共犯。依据我国《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受贿共犯也得符合这个规定。它的犯罪构成有几个要点:一是犯罪主体里至少得有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所有犯罪主体侵犯的都是国家的廉政制度;三是主观上得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各个犯罪主体相互配合进行受贿犯罪。 下面具体讲讲二者的区别: 从主观故意方面来看,如果行为人是单纯地想在行贿和受贿双方之间做个中介,促成交易,那就是介绍贿赂的故意;要是行为人具有受贿的故意,站在受贿一方积极沟通、协调,那就超出了“介绍”范畴,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共犯。比如行为人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犯罪之前就一起商量、谋划,或者在受贿过程中积极参与,那就属于有共同受贿故意,可能构成受贿共犯。 从行为方式上,介绍贿赂的人主要就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起到联系、沟通、引荐、撮合的作用;而受贿共犯的行为方式更复杂多样,可能直接参与受贿行为,比如参与商量受贿金额、收受贿赂财物等。 从利益获取角度,介绍贿赂者不一定从贿赂行为中获取直接利益;受贿共犯往往会参与利益分配,获得受贿带来的好处。 在实践中认定到底是介绍贿赂还是受贿共犯,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判断。相关概念:(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受贿共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受贿相关犯罪行为 通谋:包括事前和事中,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对受贿罪“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财物”两实行行为具有合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