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介绍贿赂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最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介绍贿赂罪这一块比较好奇。想具体知道构成介绍贿赂罪都有啥条件呀?是只要给人牵线搭桥就算吗,还是有其他更详细的规定?特别想搞清楚这中间的具体界限,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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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简单来说,就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一种犯罪行为。 从犯罪主体来看,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这意味着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不是只有特定身份的人才会犯这个罪,普通老百姓如果有相关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人心里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其故意的内容就是要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而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谋利的目的。哪怕没有从中捞到好处,只要有促成贿赂关系的故意,就可能构成犯罪。 从客观行为上,介绍贿赂人必须与行贿受贿双方都有联系,从中沟通撮合。如果只是和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那就可能构成一方的共犯,而不是介绍贿赂罪。 另外,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二是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主动认错行为的一种宽大处理。总之,构成介绍贿赂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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