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罪该如何认定?


共同受贿罪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从犯罪主体方面来说,犯罪主体中至少有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也能构成共同受贿罪。法律依据是《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从主观故意角度来看,各犯罪主体必须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也就是参与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进行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大家都清楚自己和他人是在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并且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比如几个人事先商量好,利用其中一人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人从中协助或共同分赃,这就体现了共同受贿的故意。 再者,从犯罪客体来讲,共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家赋予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职权,要求他们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共同受贿行为破坏了这种职务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形象。 最后,从客观行为上,各犯罪主体相互配合进行受贿犯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例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办事,其近亲属负责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这就是一种相互配合的共同受贿行为。 相关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涵盖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共同故意:参与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联络,都明知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职务廉洁性:国家赋予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要求其公正廉洁履行职责,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受贿行为会破坏这种廉洁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