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未检疫即售出,供货商和销售商需要担责吗?


在法律层面上,种子未检疫即售出,供货商和销售商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种子检疫的概念。种子检疫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随种子的调运和传播,对种子进行检验和处理的一项措施。它就像是一道防线,能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同时,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种子的生产经营是受到严格规范的。而种子检疫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未经检疫的种子可能携带病虫害等有害生物,这不仅会对购买种子的农民造成损失,还可能对整个农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供货商和销售商销售了未经检疫的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未检疫种子的处罚,但从立法本意和整体规定来看,未检疫种子属于不符合规定的种子,销售此类种子的供货商和销售商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销售未经检疫种子的行为就属于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所以供货商和销售商可能面临罚款、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