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妇女卖罪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我朋友之前帮人介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现在被警方调查了。我很担心他,想知道这种介绍妇女卖罪的量刑依据到底是怎样的,是根据介绍人数,还是获利金额,或者其他因素来量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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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妇女卖淫罪准确地说应该是介绍卖淫罪。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当“中间人”,促成卖淫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一般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介绍多人卖淫。这里的“多人”通常指三人及以上,介绍的人数越多,说明社会危害性越大,就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如果介绍者明明知道对方患有严重性病,还介绍其去卖淫,这种行为不仅危害社会风化,还可能导致性病的传播,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也属于情节严重。三是介绍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卖淫。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孕妇身体情况特殊,介绍他们去卖淫,性质更加恶劣,同样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刑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介绍卖淫的次数、违法所得数额、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因素。如果介绍卖淫的次数较多,或者通过介绍卖淫获得了大量的非法收入,法院可能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也会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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