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网络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开设网络赌场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量刑标准。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开设网络赌场罪。简单来说,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组织他人在网络上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序良俗,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情况。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是针对一般的开设网络赌场行为的量刑。也就是说,如果开设网络赌场的情节相对较轻,比如涉及的赌资较少、参与赌博的人数不多等情况,可能会在这个幅度内量刑。 而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呢?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抽头渔利就好比赌场老板从每一局赌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钱,当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时,就属于情节严重了。 二是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赌资就是参与赌博的人用来下注的钱,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说明这个网络赌场的规模较大,危害也更大。 三是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参与赌博的人数众多,会对社会造成更广泛的不良影响,所以也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是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这种行为不仅自己开设赌场,还将赌场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利,情节更为恶劣。 五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通过分成获利达到一定数额,也表明该网络赌场的经营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大。 六是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这种发展下线的行为会使网络赌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影响范围更广。 七是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招揽他们参与赌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极大的伤害,性质更加恶劣。 八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便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总之,开设网络赌场罪的量刑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确定,情节越严重,受到的刑罚也就越重。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远离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