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性骚扰和没喝酒的定性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对性骚扰的定性标准这块不太清楚,身边有人讨论醉酒后性骚扰和正常状态下性骚扰在定性上好像有区别。我就想了解一下,这两种情况到底是依据什么来判定的,具体的标准是什么,想弄明白这个,避免自己不小心有相关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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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不管是醉酒后性骚扰还是没喝酒时的性骚扰,判定的关键都在于是否违背他人意愿。 从法律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只要符合违背他人意愿且实施了与性相关的不当行为这个条件,就可能构成性骚扰。 对于醉酒后性骚扰,不能因为醉酒就减轻或改变定性。因为醉酒不是免责理由,只要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违背他人意愿的性骚扰行为,就应当承担责任。比如,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对他人进行言语上的性挑逗,或者有肢体上的不当触碰等行为,只要对方明确表示不愿意,就可能构成性骚扰。 没喝酒的情况下,如果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实施与性有关的不当行为,同样构成性骚扰。比如在工作场合,上级对下级讲黄色笑话、进行不适当的身体接触等行为,都是可能构成性骚扰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对于公然侮辱他人等行为也有相应处罚规定,如果性骚扰行为符合其中规定的,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相关概念: 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不当行为。 名誉权: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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