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有哪些要件指南(三)?

我在上海,最近遇到了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听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相关的办案要件指南(三),我想了解下具体都有哪些内容,这些指南对我的纠纷处理能起到什么作用,能不能给我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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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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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主要针对婚姻家庭纠纷领域,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引,也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下面从几个方面通俗地为你介绍。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处理离婚案件分割共同财产时,要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比如,一方在婚姻中有出轨等过错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适当少分。这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其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再者,关于婚姻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有助于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合理认定债务的承担主体。总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结合了《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细化和补充的作用,能让法官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也能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自己在纠纷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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