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上海,离婚房产分割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就全额购买了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明确属于该方个人,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其次,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夫妻婚后一起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处理。 再者,如果是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也有不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上海离婚房产分割情况较为复杂,要结合具体的购房情况、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