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上海工作时受了工伤,不知道这边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想了解一下赔偿的项目都有哪些,每个项目的赔偿计算方式是怎样的,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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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工伤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并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医疗待遇方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些目录和标准就像是一个“清单”,规定了哪些治疗项目、药品和住院服务是可以由工伤保险来支付费用的。比如,在上海,一名职工因工伤住院,他使用的符合上述“清单”的药品和接受的治疗项目费用,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其次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就意味着,在工伤治疗期间,职工不用担心工资收入会减少,单位会按照原来的工资待遇按月发放。 然后是伤残待遇。如果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不同的伤残等级,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以一级至四级伤残为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对于五级、六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还有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总之,上海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不同的情况对应着不同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职工在遭遇工伤后,应及时了解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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