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优先的吗

最近在考虑立遗嘱的事情,了解到有公证遗嘱这种形式。但又听说现在公证遗嘱效力好像不是最优先的了,我就很疑惑,想具体了解下,在如今的法律规定里,公证遗嘱的效力到底是不是最优先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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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证遗嘱的效力不是最优先的。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但是《民法典》做出了改变,其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就不再认定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所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效力等级相同。 这样修改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现实中存在不少立遗嘱人想改变公证遗嘱内容,但由于客观条件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情况,而现在立遗嘱人随时可以通过订立新的遗嘱来变更之前的遗嘱。 举个例子,老张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老张又自书了一份遗嘱,把房产留给小儿子。在《民法典》生效后,如果这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那么就应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来分配房产。 相关概念: 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过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人员受到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公证机构会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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