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是否具备优先效力?
我家里老人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对财产做了分配。但最近老人又重新手写了一份遗嘱,内容和之前的不太一样。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以哪份遗嘱为准呢?我就想弄明白现在法律上公证遗嘱还有没有优先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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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效力不是优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就是说,在《民法典》生效后,不再将公证遗嘱的效力置于优先地位,而是以立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切实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以前规定公证遗嘱优先,在实践中,很多遗嘱人想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但可能因为客观条件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现在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给予行动不便的立遗嘱人更多选择,最大程度尊重立遗嘱人的自由意思 。 举个例子,老人之前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但后来小儿子对老人照顾有加,老人想把房产留给小儿子,就可以通过自书遗嘱等合法方式变更,并且最后以这份新的遗嘱为准来分配房产 。 相关概念: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而设立的遗嘱,是法定遗嘱形式之一。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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