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吗


公证遗嘱的效力不是优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在《民法典》施行后,所有符合法定形式,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效力等级相同。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以前,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那时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 但现在《民法典》修改了这一规则,这样做是为了避免赋予公证遗嘱过于绝对的优先效力,切实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给予行动不便的立遗嘱人更多选择,给立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以最大尊重。比如老人之前立了公证遗嘱,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想改变遗嘱内容,但客观条件又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以前就没办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现在就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遗嘱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相关概念: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而设立的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之一。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