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证遗嘱违反规则是否有效?
我家老人之前立了公证遗嘱,最近发现遗嘱内容可能不太符合相关规则,我很担心这份遗嘱的效力问题。想具体了解下,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公证遗嘱违反规则到底会不会被认定为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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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违反规则,若有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遗嘱,那么公证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公证法角度来看,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一般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比如,若能证明公证遗嘱涉及欺诈、胁迫、伪造等情况,就可认定其无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若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再者,从民法典角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公证遗嘱无效的一些条件,比如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违反法律规定;遗嘱不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等。另外,若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情形,公证遗嘱也可能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公证遗嘱不再处于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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