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哪些新规定?
我最近在考虑立遗嘱的事情,想提前了解下现在关于遗嘱都有啥新规定。之前听说遗嘱形式好像有变化,也不清楚具体情况。我想知道现在在立遗嘱方式、遗嘱效力这些方面都有啥新要求,希望能详细了解下,好为之后立遗嘱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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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的法律制度里,遗嘱有不少新规定呢。首先,立遗嘱的方式有所拓展。 在《民法典》施行前,法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五种,而《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这两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 。 打印遗嘱方面,《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比如老王打印了一份遗嘱,就需要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并且老王和见证人都要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录像遗嘱要求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比如老张录制遗嘱视频,要确保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同时入镜,记录下大家的姓名或肖像,还有具体日期。 此外,遗嘱的效力规则也有调整。过去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现在《民法典》取消了这一规定,所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效力平等。也就是说,不再存在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的情况了。 同时,新增了遗嘱的宽恕制度。即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某些不当行为表示宽恕后,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体现了法律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充分尊重。 在见证人的资格限制上,《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相关概念: 遗嘱宽恕制度:指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作出了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予以宽恕或者事后表示愿意恢复其继承权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法律对其资格作出限制,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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