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二是怎样的?
我朋友被指控开设赌场罪,我想了解一下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这个解释对这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具体的条款能帮助判断我朋友的情况是否符合该罪名,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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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中。虽然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二”这一明确表述,但可以从相关规定中了解与开设赌场罪有关的具体司法适用标准。 首先,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是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是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是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是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是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是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是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是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是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二是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是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对于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开设赌场罪以及相关的共同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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