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要怎么弄才能生效呢?


要使遗嘱生效,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具体如下: 首先,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立遗嘱时,遗嘱人要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比如,精神状态正常,不存在意识不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这意味着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自愿作出的,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违背其意愿的情形。例如,不能是在他人的逼迫下立下遗嘱,或者被他人欺骗而作出不符合自己内心想法的财产分配安排。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者,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当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而且,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不能将非法所得通过遗嘱进行分配,也不能在遗嘱中附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 另外,不同形式的遗嘱还有其特定的要求: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是为了确保遗嘱确实是遗嘱人亲自作出的,防止他人伪造或篡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 口头遗嘱:应当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同时,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后,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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