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具体有哪些可行的形式呢?


订立遗嘱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自书遗嘱**:这是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遗嘱人需亲笔将自己的意愿用文字清晰地表达出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的优点是能充分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且形式较为简便。但要求遗嘱人有书写能力,遗嘱内容也需清晰明确,避免歧义。 **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等情况下,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能解决遗嘱人无法书写的问题,但要注意见证人的资格和见证程序的合法性。 **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发展,打印遗嘱越来越常见,但同样要严格遵循见证程序,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录音录像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或摄像机拍摄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能更直观地反映遗嘱人的意愿,但也需注意录音录像的保存和见证人的见证情况。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且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一般是在紧急情况下的无奈选择,其效力相对较弱,且需满足危急情况等法定条件。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切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最可靠的证据。办理公证遗嘱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