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院还能改吗?
我已经和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现在有点担心检察院后续还会不会更改相关内容。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检察院到底有没有权力进行更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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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院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更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制度,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关系。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意味着双方达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协议。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检察院是可以更改的。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有证据表明之前的供述存在隐瞒、虚假等情况,又或者违反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相关约定等。在这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重新审视并调整量刑建议等内容。 此外,如果出现了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了变化,导致原来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检察院也可能会进行更改。当检察院更改量刑建议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对新的量刑建议有异议,也有相应的权利可以行使,比如可以在法庭审理中进行陈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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