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设立不可撤销的公证遗嘱吗
我最近在考虑立遗嘱的事情,觉得公证遗嘱比较靠谱。但又担心之后可能会有变化,想知道能不能设立那种不可撤销的公证遗嘱呢?要是不能的话,那后续改变遗嘱会有哪些麻烦事儿?就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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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能设立绝对不可撤销的公证遗嘱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公证遗嘱,它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因为经过专业公证程序,在证据效力等方面往往比较强。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也指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即便立了公证遗嘱,立遗嘱人仍然有权利改变自己的遗嘱安排。如果之后又订立了新的公证遗嘱,那么就以新的公证遗嘱为准;要是没有新的公证遗嘱,而是立了其他形式的遗嘱,只要内容与之前的公证遗嘱抵触,并且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要求,那么也是以最后的这份遗嘱来执行遗产分配等相关事宜。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不存在绝对不可撤销的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始终保留了根据自身情况变化调整遗嘱内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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