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贿赂金额达到多少会被定罪?


在深圳,关于贿赂金额定罪的情况如下: 首先是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向三人以上行贿等情形的,应予立案。 对于受贿罪,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贪污救灾等特定款物、曾因贪污等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等情形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相关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包括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