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竞争性谈判有什么危害?


竞争性谈判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它指的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当出现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等情况时可采用。 然而,滥用竞争性谈判会带来诸多危害。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滥用竞争性谈判可能就属于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其他方式却擅自使用竞争性谈判的违规行为,会面临上述法律规定的处罚。 从市场层面来说,滥用竞争性谈判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正常情况下,各类采购方式有其适用范围和规则,是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如果随意滥用竞争性谈判,那些本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更具竞争性方式获得项目的供应商失去了机会,导致市场竞争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长此以往,会使得市场上一些企业不再依靠提升自身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降低成本来参与竞争,而是寻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采购人而言,滥用竞争性谈判可能无法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因为竞争性谈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不如公开招标等方式能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选择范围相对较窄。这样一来,采购人可能无法采购到性价比最高的商品或服务,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同时,如果采购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不达标,还会影响到采购人自身的工作开展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此外,滥用竞争性谈判还可能滋生腐败现象。由于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自主决策权相对较大,缺乏像公开招标那样严格、透明的程序和监督,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容易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损害政府和公共的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