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超过最高限价该怎么办?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发现报价超过了预先设定的最高限价,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是直接废标,还是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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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性谈判中,最高限价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的采购项目的最高价格,供应商的报价不能超过这个价格。当出现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情况时,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最高限价,就不符合“报价最低且在预算范围内”这一原则,采购人通常不会选择该供应商成交。 其次,当出现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时,一般不会直接采用该报价达成交易。对于超过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其报价会被视为无效报价。谈判小组可以要求该供应商重新报价,前提是谈判文件允许重新报价且在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如果不允许重新报价,那么该供应商就会失去成交资格。 另外,如果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报价都超过了最高限价,这时候采购人可能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例如,重新修订谈判文件,调整采购需求或者预算,再次组织竞争性谈判。也有可能会考虑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等,来实现采购目标。总之,处理竞争性谈判中超过最高限价的情况,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来进行,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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