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基数是否需要扣除暂定金额和暂估价?
我在参与一个工程项目,合同里提到了预付款基数、暂定金额和暂估价这些概念。现在要确定预付款数额,不太清楚预付款基数需不需要把暂定金额和暂估价扣除,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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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预付款基数是否需要扣除暂定金额和暂估价是一个较为关键的问题。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暂定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这笔钱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估价则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 2013),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预付款基数是否要扣除暂定金额和暂估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要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预付款基数包含暂定金额和暂估价,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以包含它们的数额作为预付款基数;若合同约定要扣除暂定金额和暂估价,那就以扣除后的数额作为预付款基数。 如果合同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发承包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来确定预付款基数的计算方式。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般来说,由于暂定金额和暂估价所涉及的费用具有不确定性,从合理分配资金和降低风险的角度考虑,很多情况下会将其从预付款基数中扣除。这样可以避免发包方过早支付不确定的款项,也能让资金的使用更加合理有效。所以,在遇到预付款基数计算问题时,合同约定是首要的依据,若没有约定则双方需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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