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之前的负债是否要共同承担?
夫妻离婚之前的负债并不一定都要共同承担。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起承担责任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签字向银行贷款,或者一方为了家里日常买菜、孩子上学等生活开销借的钱,都属于共同债务。还有,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共同债务。
而像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还有像赌债这种明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等,一般属于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确定是共同债务,先看夫妻共同财产够不够还,如果够,就用共同财产还;要是不够,或者财产各自分开了,夫妻可以商量怎么还,商量不好就由法院来判决。但如果是个人债务,就由欠债的一方自己承担。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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