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一方欠债,另一方需要承担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发现对方在婚姻期间有欠债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些债务我需不需要承担,想了解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是只要对方欠债我就得一起还,还是有其他的判断标准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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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要先判断该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无需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负责负债的一方需以其个人名下的全部财产,承担此种债务的清偿责任。


而夫妻共同债务,简单说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为共同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双方均须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也就是债权人有权向双方当事人索求以共有财产偿还债务。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共同债务,夫妇二人需各自以自有财产偿付共同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在面对此类问题时,要综合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确定债务性质,进而判断是否需要承担。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活动时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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