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后欠的钱还需要还吗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破产清算的问题。我自己开的小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可能要面临破产清算。现在外面还欠了不少供应商货款和一些借款,我就想知道,如果真的走到破产清算那一步,这些欠的钱还需要还吗?想知道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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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欠的钱是否需要还,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设立人和股东 。简单说,就是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己的财产来承担,正常情况下股东不用拿自己的私人财产去还公司债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经过破产清算,还有足够的破产财产,那么就要按照这个顺序依次偿还债务。要是破产财产在支付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偿还完前面顺序的债务后,还有剩余,就用来偿还普通破产债权。但如果公司的破产财产在清偿完前面的费用和债务后,没有剩余了,那么没有得到清偿的那部分普通破产债权就不用再偿还了,债务消灭。比如公司破产财产一共100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花了20万,职工工资等费用50万,欠的社保和税款20万,这样就只剩下10万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了,如果普通债权有50万,那么没还的40万就不用还了。 相关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普通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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