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治疗存在漏诊的情况,医院应该赔偿吗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治疗中存在漏诊,医院是否应赔偿,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就是医疗损害责任。简单说,就是患者在医院接受诊疗活动时,如果受到了损害,医院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那么医院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有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医院漏诊,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比如因为漏诊严重疾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等情况,医院存在过错,那么医院就应当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例如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误工费方面,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不过,如果漏诊没有造成患者任何损害,或者患者的损害并非漏诊导致,而是疾病本身发展的必然结果,或者是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因素造成的,同时医院也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那么医院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治疗中存在漏诊,医院不一定都要赔偿,关键在于漏诊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对漏诊情况存在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或走相关鉴定程序来确定责任。
相关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医院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对患者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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