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否认假冒商品为其出售时,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
我之前在一家店里买了件商品,后来发现是假冒的。我找商家理论,可商家不承认这商品是他们店卖的。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商家有没有责任拿出证据证明这不是他们卖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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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者否认假冒商品为其出售的情形下,关于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原理和具体规定来分析。首先,“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举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而言,如果消费者主张某商品是从特定经营者处购买且为假冒商品,那么消费者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来证明购买行为以及商品为假冒的事实,例如购物小票、商品本身的假冒特征等。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收集证据存在困难。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也有特殊规定。在涉及产品质量等纠纷中,可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虽然这一规定主要针对耐用商品的瑕疵,但体现了在特定情形下,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精神。对于假冒商品的情况,如果消费者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商品可能是从该经营者处购买且为假冒,而经营者否认的,此时经营者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因为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来源、渠道等情况更为了解,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比如,经营者可以提供进货凭证、销售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该商品并非其出售。如果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应证据,那么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出售了该假冒商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在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的前提下,经营者否认假冒商品为其出售时,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这既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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