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可以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买了一份保险,现在经济上有点紧张,想了解下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样我心里能有个底,看看自己有没有符合的情况来缓解下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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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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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里,现金价值是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现金价值就是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该退还给投保人的那部分金额。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有几种情况是可以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 首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意味着,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主动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按规定退还现金价值。不过要注意,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损失,因为保险前期的费用扣除较多。 其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况。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行为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但会退还已交足一定期限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 再者,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不过,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按照《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是考虑到自杀是一种特殊情况,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退还现金价值。 另外,因投保人欠交保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三十七条有相关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遇到需要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情况时,投保人应仔细查阅保险合同条款,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妥善沟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同的保险合同可能在具体细节上存在差异,所以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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