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不给违反了哪几条法律?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协议是拆迁双方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拆迁方不给被拆迁人拆迁协议是违法的行为,可能违反以下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角度来看,根据该法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拆迁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持有合同文本。拆迁方不给被拆迁人协议,实际上剥夺了被拆迁人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机会,违反了合同订立中公平、诚信的原则。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相关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意味着被拆迁人应当持有拆迁协议,以便在拆迁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时,能够凭借协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拆迁方不给协议,使得被拆迁人在主张权益时面临举证困难等问题,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拆迁行为一般是基于行政目的实施的,拆迁方有义务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给被拆迁人拆迁协议,限制了被拆迁人对自身权益的了解和掌控,可能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的原则。 如果遇到拆迁方不给拆迁协议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先与拆迁方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提供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