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时间如何界定?
我之前被判了缓刑,最近司法机关好像在调查我之前没被发现的一个案子。我想知道,在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话,这个‘发现’的时间是怎么界定的啊?是司法机关开始调查就算,还是有了确切证据才算呢?
展开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而漏罪则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 关于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时间界定,在法律实践和相关规定中有明确的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虽然没有对‘发现’漏罪的时间作出非常精确的统一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发现’漏罪应以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漏罪行为为标准。也就是说,当司法机关掌握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漏罪的相关证据时,就视为发现了漏罪,而不是从开始调查这个行为来算。 例如,如果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获取了犯罪嫌疑人实施漏罪的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这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漏罪行为,此时就可认定司法机关发现了漏罪。这一界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精神的,该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另外,‘发现’的主体通常是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因为只有这些具有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的机关,才有权力和能力去调查和认定犯罪行为。如果是其他个人或者单位掌握了相关线索,但没有移交给司法机关,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发现’漏罪。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