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变为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在法律执行程序中,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导致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等这些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会继续进行。而终结执行则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结束,不再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第一种情形是申请人撤销申请。这意味着申请执行的一方主动放弃了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比如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可能因为和债务人达成了新的和解协议,所以撤销了执行申请。此时法院就会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种情形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法律文书是执行的依据,如果这个依据被撤销了,执行自然无法继续进行。例如法院发现之前作出的判决存在错误,经过再审程序撤销了原判决,那么基于这个判决的执行程序就会终结。 第三种情形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去世了,而且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也没有其他人愿意承担他的义务,那么执行就无法继续下去,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第四种情形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这些案件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当权利人死亡后,这种权利就随之消灭,执行程序也就没有继续的必要了。 第五种情形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没有履行的可能性,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第六种情形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实际情况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况。 当中止执行的案件出现上述这些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时,中止执行就会变为终结执行。当事人需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便在执行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