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下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在立案登记制下,法院通常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存在一些法定情形时,法院会不予立案。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从民事案件方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就可能不予立案。比如,张三以自己名义起诉李四,但张三和这个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那法院就不会立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像重复起诉这种情况,也就是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条件,法院也不会立案。 其次,刑事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这些情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常不会立案处理。比如,一个轻微的盗窃案件,情节非常轻微,危害不大,就可能因为不符合立案标准而不被立案。 最后,行政案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对行政诉讼也会不予立案。例如,原告不能提供具体的事实根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就可能不会立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