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致的情况有哪些?


在税收领域,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两个重要概念。征税对象通俗来讲,就是对什么东西进行征税,它规定了税收的基本范围。计税依据则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也就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要交多少税。 一般情况下,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不同的概念。但在某些税种中,二者是一致的。比如所得税,这里以企业所得税为例进行说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意味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利润等收入,都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内。而它的计税依据同样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直接依据企业的这些经营所得来计算税额,所以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再如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以及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综合所得,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对于经营所得,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等。同样,也是按照个人取得的这些应税所得来计算应纳税额,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也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所得税中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所得税是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致的典型税种,在这类税种中,通过对所得额的计算来确定征税范围和应纳税额,体现了二者的统一关系。





